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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发布时间:2010-12-30 08:20 来源:中钢网 编辑:中国钢材网

  股票代码:600102 股票简称:莱钢股份编号:临2010-050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将于2010年12月3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为方便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以下简称“券商”)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特提供券商参与股东大会投票方式如下:

  券商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会员投票系统,按照所征集的融资融券投资者投票意见,参加股东大会投票,并可根据投资者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拆投票。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9:30—15:00,网址为:www.sseinfo.com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02 证券简称:莱钢股份编号:临2010-051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08莱钢债”2010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由于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关系到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8莱钢债”,代码122007)持有人之利益,根据《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第六节之约定,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公司董事会请求,召集“08莱钢债”201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2010年12月14日公告的《关于召开“08莱钢债”201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债券持有人会议如期召开并形成了会议决议。

  一、特别提示

  1、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08莱钢债”的权利和义务将由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2、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尚待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司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3、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为最终方案且不再修订,公司不再就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涉及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另行安排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讨论。

  4、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按照“08莱钢债”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依法履行公司义务。

  二、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29日(星期三)14: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招商证券会议室

  3、召开及表决方式:记名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会议主持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汪浩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或代表人共计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14,615,660张,占全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总数20亿元的73.08%(百分之七十三点零八)。

  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四、审议事项和表决情况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关于“08莱钢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的议案》提供的两个方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方案一:由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债券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足以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偿债担保;

  方案二:莱芜钢铁按照债券面值与截至清偿日当期应计利息之和提前清偿债务。

  经统计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为:

  所有参会债券持有人或代表人或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14,615,660张,占全部有表决权的公司债券总数20亿元的73.08%)赞成方案一:由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债券持有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足以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偿债担保。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上述两项方案中的第一项方案,经代表公司债券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表决通过。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具体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方案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为准,于公司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徐珊珊律师与任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8莱钢债”201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8莱钢债”201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