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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之关联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17 09:23 来源:中钢网 编辑:中国钢材网

  股票代码:600005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21

  公司债代码:126005公司债简称:07武钢债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之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与武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钢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没有异议则自动顺延。

  ● 关联人回避事宜:由于本公司和武钢财务公司同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之

  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与武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使本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本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关联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公司与武钢财务公司签署了《金融服务协议》,约定武钢财务公司每年给予本公司人民币壹佰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为本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各项金融服务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武钢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武钢财务公司同属于本公司控股股东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之控股子公2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与武钢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2010年11月5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武汉钢铁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之关联交易的议案》,本公司七位关联董事邓崎琳先生、王振有先生、胡望明先生、王岭先生、马启龙先生、彭辰先生和余新河先生等均回避表决,本公司四位非关联董事孔建益先生、张龙平先生、肖微先生和张吉昌先生等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武钢财务公司是1993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字[1993]249号文批准设立,法定代表人:邓崎琳;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其中:武钢集团持股68.35%,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1.53%;资本充足率15.35%;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B座11—13层。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协议签署方:

  甲 方: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乙 方:武汉钢铁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 服务原则甲、乙双方之间进行的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3款的时间。

  乙方愿为甲方提供多方面、多品种的金融服务。乙方承诺,任何时候其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的条件,不逊于当时其他金融机构可为甲方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条件。

  (三)金融服务内容和定价政策在乙方营业范围内,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金融服务。乙方将与甲方共同探讨新的服务产品和新的服务领域,并积极进行金融创新,为甲方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满足甲方的金融服务需求。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给予甲方每年(以365天计算)壹佰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融资服务,甲方及其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

  (2)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3)协助甲方与武钢集团及其所属成员单位之间办理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4)为甲方办理票据保管、承兑及贴现等服务;

  (5)存款业务;

  (6)为甲方提供贷款及办理融资租赁;

  (7)结算业务;

  (8)结售汇业务及外汇交易服务;

  (9)提供担保;

  (10)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1)办理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

  (12)金融咨询与培训服务:根据甲方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不同主题的金融培训和信息咨询服务;

  (1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乙方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上述金融服务业务的定价原则:

  (1)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且不低于商业银行向乙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乙方吸收其他武钢集团成员单4位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甲方在乙方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给予一定的优惠;外币贷款利率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且不高于甲方在其他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3)乙方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外,可免费为甲方提供各类结算业务。

  (4)除以上业务以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

  (5)甲方存放于乙方的货币资金每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与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余额之和。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与武钢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使本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本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关联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事前经公司独立董事孔建益先生、张龙平先生、肖微先生

  和张吉昌先生审阅,并出具事前认可函同意将该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0年11月5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公司四名独立董事均投票

  赞成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公平诚实的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生。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武钢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3、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及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