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钢股份:重大诉讼公告
发布时间:2010-07-26 15:09 来源:中钢网 编辑:中国钢材网
证券代码:600894 证券简称:广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10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摘要:EMERALDIAN LIMITED PARTNERSHIP(下称“ELP”)起诉华美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华美公司”)没有履行租船合同的案件,经英国高等法院一审宣判,华美公司败诉;本公司因一份表面上由我司名义出具的担保华美公司履行租船合同的《担保函》,而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并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EMERALDIAN LIMITED PARTNERSHIP,是一家根据利比里亚法例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公司,是该案的船东;
被告一:华美船务有限公司,本公司2007 年因运输进口矿石而委托的船务代理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公司;
被告二: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
2009 年1 月22 日,本公司收到英国高等法院签发的《起诉书》,船东ELP 请求法院判令华美公司承担因没有履行租船合同而造成的船舶滞期费509 万美元及其利息以及法律费用,同时,ELP 根据其声称的一份表面上以本公司名义出具的担保华美公司履行租船合同的《担保函》而将本公司列为该案件的第二被告,要求本公司就前述船舶滞期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案件的判决情况
2010 年6 月17 日,英国高等法院就该案作出了判决:对ELP 所索赔的因装货港泊位不安全导致的损失509 万美元及其利息以及法律费用(原来向法院提出的主张是:赔偿因没有履行租船合同引起的滞期费509 万美元及其利息和法律费用),作出对华美公司不利的判决,并依据一份由ELP 提供的表面上以我司名义出具的担保华美公司履行租船合同的《担保函》判决本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在本次公告前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2006 年10 月27 日,山东淄博鑫耐火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胶州市华冶耐火制品厂的承揽合同纠纷,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 年12 月8 日,法院依职权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判令本公司支付欠款20 万人民币。一审本公司败诉。本公司不服,依法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2010 年5 月14 日,黄友元因买卖合同纠纷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偿欠款455 万元人民币。本公司向受理法院提出司法管辖权异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6 月8 日作出裁定,本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荔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2、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的影响
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认定:因涉案的装货港泊位不安全,第一被告须赔偿原告509 万美元的损失及其利息以及法律费用;同时,该判决依据一份表面上以本公司名义出具的担保第一被告履约的《担保函》,判定本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判决判定的本公司对因装货港泊位不安全引起的原告损失所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问题,鉴于装货港泊位是依据《买卖合同》由供货商提供,根据本公司与供货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该等责任将很有可能最终由供货商承担;同时,由于我国和英国之间暂不存在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商事判决的条约,在我国境内由人民法院直接执行上述英国法院的判决暂无法律依据,而需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等判决,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方可执行。故目前本公司因本事项可能遭受的实质损失暂时无法评估。本公司已委托律师对涉案的相关合同和反担保函进行研究,将会采取措施向有关责任方进行追索,力争将该等损失降到最低。本公司将根据涉案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由法官Flaux 于2008 年6 月9 日签发的申诉书(申诉编号:2008 年第286 页)
2、表面上以我司名义出具的担保华美公司履行租船合同的《担保函》
3、英国高等法院6 月17 日发出的判决书(Case No: 2008 FOLIONO.286)
专此公告。
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