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着力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发布时间:2017-06-01 16:29 来源:网络 编辑:路露
日前,《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问责管理制度》正式下发,旨在规范问责管理,健全集团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职行为发生,保障生产经营秩序稳定。
《问责管理制度》指出,各单位要在遵循依法依规、失责必究,问责必严、责罚适当,分层分级、落实责任,惩教结合、纠建并举的原则下,对法律法规、集团规章制度或决议决定,未贯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对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负责、不担当的,或职责权限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管理松懈、问题突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投资、购销、生产运营、财务状况、职工权益、企业名誉等方面造成损害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职责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事件、案件的,或对发生的各类事故、事件、案件未按规定报告和处置的;对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的;不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作为、乱作为的,或对重点工作不落实、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违反集团公司相关保密规定,泄露秘密的;发生相关专业管理问责细则规定的失职情形进行问责。
问责过程中,成员单位根据问题性质、违规情节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包括扣减工资性收入、按照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需要注意的是,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根据损害程度、情节轻重等,问责分为一般失职、严重失职和重大失职三种程度。一般失职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上一年工资性收入总额(税后)的3%至10%扣减收入,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职处分等;严重失职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上一年工资性收入总额(税后)的10%至20%扣减收入,并给予记大过、降职、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10%至20%予以赔偿等;重大失职的,对直接责任人按上一年工资性收入总额(税后)的20%至50%扣减收入,并给予降职、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至40%予以赔偿等。
《问责管理制度》强调,对直接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赔偿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被记过、被记大过、被停职检查并调离工作岗位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晋升相应职务、级别以及工资档次;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时,对其扣发后的收入应当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