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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阅兵方案确定 钢企等减排50%以上

发布时间:2015-08-14 17:16 来源:中钢网 编辑:蓝雨

  随着时间的临近,大阅兵期间,备受关注的河北省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已经确定。在钢铁生产的限制方面,此番限产将分为两个阶段,8月28日-31日为第一阶段,重点控制区域钢铁等企业减排50%以上;9月1日-4日为第二阶段,所有区域钢铁等企业减排50%以上。限制时间一共为8天。
 
  具体方案如下:
 
  控制时间和范围
 
  (一)控制时间。
 
  2015年8月28日0时至9月4日24时,共8天。其中,8月28日0时至31日24时为第一时段;9月1日0时至4日24时为第二时段。
 
  (二)控制区域。
 
  全省11个设区市和10个省直管县(市)。
 
  根据夏秋季节转化期气候特征、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扩散对北京市空气质量影响程度,将控制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集、迁安、涿州市及宁晋、景县、魏县为重点控制区域;其他为一般控制区域。
 
  重点控制区域在第一、第二时段全程启动企业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下同)、限产(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下同)、施工工地停工和其他重点控制措施。一般控制区域在第二时段实施与重点控制区域相同的控制措施,启动企业停产、限产和施工工地停工措施。在预测北京及周边地区可能发生重度以上污染天气(AQI>200)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在实施重点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协作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启动实施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应急减排措施。
 
  (三)重点控制污染物。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重点控制污染源。
 
  工业源: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高架点源,制药、化工、印刷、工业涂装、家具、汽车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
 
  扬尘源:建筑施工、道路施工、矿石开采、各种料堆、散体物料运输、裸露地面等;
 
  机动车尾气和油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机动车,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其他污染源: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畜禽养殖,露天烧烤。
 
  重点控制措施
 
  (一)燃煤污染减排。第一、二、三产业中所涉燃煤设施要通过采取停产、检修或降低生产负荷、燃用低硫优质煤、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区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常年运行的燃煤锅炉暂停生产。未淘汰的10蒸吨及以下锅炉、茶浴炉等燃煤设施暂停使用。重点控制区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或机组,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一般控制区域内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或机组,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实心粘土砖瓦窑一律停止生产。
 
  (二)工业排放控制。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涉气企业,一律停止排放污染物。重点控制区域内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高架点源,减少排放污染物50%以上,其他涉气企业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工业企业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工序暂停生产。一般控制区域内高架点源,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燃用低硫优质煤、实施排放绩效管理、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或集中检修等措施,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上,并确保达标排放。重点控制区域停产、限产企业3213家。一般控制区域第二时段停产、限产企业572家。
 
  (三)机动车污染控制。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和进京车辆查验、疏导、劝返,达不到国Ш排放标准的车辆禁止进京,进省过境北京市低于国Ш标准的车辆实施远端绕行。根据空气污染预警情况,结合北京市限行措施,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对城区机动车实施限行。停驶运输土方、渣土等扬尘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除外)。开展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执法监察。
 
  (四)扬尘面源污染控制。建筑施工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抑尘措施。重点控制区域内土石方挖掘、拆除工程、渣土清运及市政道路工程等一律停止施工作业,其他施工场地污染工序作业时间减半。重点控制区域停工工地1043处。一般控制区域第二时段停工工地1184处。增加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频次,加强对城市外道路扬尘治理和监管,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运输散体物料车辆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停止使用,并落实洒水、覆盖等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露天矿山全部暂停开采生产。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和安排专人值守巡查,实时监控并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等露天焚烧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物无害化处理。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河北省空气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省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成立相应保障组织。
 
  (二)明确责任分工。
 
  1.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分类指导,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燃煤发电机组限产和加快油品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确保按期供应高清洁油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停产、限产,开展工业散体物料堆场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督促落实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监督燃煤设施减排、指导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取缔燃煤小锅炉、禁止露天烧烤,并会同省气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制定车辆限行方案,督促落实车辆禁、限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省商务厅会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境保护厅开展油品质量和油气回收执法监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扬尘、城区道路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城市以外道路扬尘综合整治;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露天矿山停产、矿山扬尘整治和关停取缔实心粘土砖瓦窑;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省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督导危险化学品及钢铁、焦化等重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安全保障措施;省气象局牵头负责气象预测预报;省委宣传部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和舆论引导;省委农工部会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秸秆禁烧工作。
 
  2.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为各项控制措施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并监督纪念活动期间行政区域内企业停产、限产和施工单位停工工作。各地纪念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将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考核内容。
 
  3.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对纪念活动期间各项措施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日报工作制度,对重点保障措施进展及时跟踪,并通报落实情况。发现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问责。
 
  (三)强化监测监管及应急措施。自2015年8月20日起,加强对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判,特别是重点控制区域与北京市空气质量的对比、分析;保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及时上传;加强对重点涉气企业排放监管,对火电、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等高架点源达标排放情况和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省、市在线监控数据平台实行24小时值守,发现超标数据第一时间移送执法部门处置。纪念活动期间,加强环境执法巡查,重点加大对企业落实停产限产、超标排污、施工和道路扬尘、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及违法经营劣质煤炭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重点控制区域内各县(市、区)派驻执法人员。对停、限产企业和停工工地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实行驻厂、驻点24小时专人负责制。纪念活动期间,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统一要求,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措施的启动及终止工作。
 
  (四)加大资金倾斜保障。对列入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燃煤管控、工业污染减排、机动车污染治理、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经审核确认,在大气治理专项资金使用中,优先安排予以奖补。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优势,结合纪念活动整体宣传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纪念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意义、目标、措施、要求等,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纪念活动期间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