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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20 14:49 来源:中钢网 编辑:蓝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已经国家京津冀协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6日
 
  附件1:河北省新增限制类产业目录(有关钢铁部分)
 
类别名称 项目内容和措施 适用范围
铁矿采选 限制开采超贫磁铁矿 全省范围内
炼焦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全省范围内
炼铁 禁止新建和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项目(等量置换除外) 全省范围内
炼钢 禁止新建和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项目(等量置换除外) 全省范围内
黑色金属铸造 禁止新建和扩建(铸管、精密铸造及等量置换除外) 全省范围内
钢压延加工 限制新建和扩建(冷加工、增加品种及等量置换除外) 全省范围内
铁合金冶炼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全省范围内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禁止新建和扩建(等量置换除外)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以外
能源矿产地质勘查 禁止勘查高硫煤(此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高硫煤探矿权 全省范围内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 禁止勘查超贫磁铁矿(此前,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除外),不再新设超贫磁铁矿探矿权 全省范围内
 

  附件2:河北省新增淘汰类产业目录

 
类别名称 项目内容和措施 适用范围
炼铁 淘汰45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全省范围内
炼钢 淘汰40吨及以下转炉 全省范围内
  附件3: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说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定位,加快构建河北省“高精尖”经济结构,切实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精神及产业协同发展率先突破工作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一、编制体例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限制和淘汰两类。其中,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淘汰类是指按要求不允许再生产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须执行《目录》。经省政府批准,需采取专项政策的地区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三、管理使用
 
  (一)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可对照《目录》进行自查。省、市、县三级相关项目审批和企业注册登记等主管部门在执行办理程序时,须依据《目录》先予审查。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体育局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工作。
 
  (三)《目录》为2015年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修订。